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2904號
TCDV,114,司促,12904,202505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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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904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債 務 人 劉家凱吉元快餐店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4日所為之支付
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債權人法定代理人「施建安」之記載,應更
正為「李瑞倉」。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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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