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60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施茗茗即施又云
施宗易即施養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柒佰肆拾柒
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施茗茗即施又云前就讀德霖技術學院邀同債務
人施宗易即施養溪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
共同簽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
同)80萬元,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4 份
,金額總計 239,420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
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168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
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
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施茗茗即施又云自民國113年12月01日起即未
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152,747 元未還,經聲請人
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4年03月14日
,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施宗易即施養溪既為
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
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
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