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2587號
TCDV,114,司促,12587,2025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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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58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王宏志
債 務 人 沛豪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呂修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仟玖佰捌拾萬零玖佰參
拾陸元,及如附件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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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沛豪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豪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