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2573號
TCDV,114,司促,12573,2025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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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573號
債 權 人 陳秀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卓寶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二張本票利息起算日自「113年9月27日」是否有誤?(
利息應自本票到期日起算)。
㈢確認附表本票金額60萬元之本票發票日為「106年9月22日
」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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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