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454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予銣
債 務 人 顏奕緁即顏文鶯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參仟捌佰壹拾伍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
一個月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新臺幣參佰元,
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按計新臺幣陸佰元之違
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零壹拾參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
個月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按
計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㈣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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