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431號
債 權 人 宋庭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律齊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聲請狀末所載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是否誤載,
請查明更正。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94年6月17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
約定清償期翌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