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426號
債 權 人 鄉林凱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依勳
債 務 人 莊麗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莊麗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莊麗珠(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3)最新戶籍
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