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2393號
TCDV,114,司促,12393,2025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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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39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蔡仰




債 務 人 蔡志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萬柒仟壹佰零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蔡仰政邀同債務人蔡志霖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
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307,104元
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蔡仰政未依約履行繳款,
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蔡志霖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239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7,104元 蔡仰政、蔡志霖 自民國113年12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7,104元 蔡仰政、蔡志霖 自民國114年1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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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