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366號
債 權 人 交通部
法定代理人 陳世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日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因聲請狀未見證1、
附件1、2、3)
㈢陳報請求金額121,299元之計算式。
㈣提出債務人日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
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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