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36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林重佑即林育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貳佰伍拾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
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
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