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314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EVI SUNEVI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向內政部移民署查明債務人「EVI SUNEVI(居留證號碼:Z
000000000號)」之入出境資料及在台居所,並逕覆本院
。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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