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30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林助信律師即洪涔峪之遺產管理人
一、㈠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洪涔峪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貳拾萬壹仟柒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
㈡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洪涔峪之遺產範圍內向向債權人
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洪涔
峪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