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2304號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助信律師即洪涔峪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補正林助信律師為洪涔峪之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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