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262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劉淑貞
債 務 人 葉佳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陸佰貳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下同)104年1月13日金管銀
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
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
。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
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
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
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
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㈡緣相對人葉佳雯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
信用貸款,聲請人於112年10月25日撥付信用貸款新臺幣(
下同)30萬元整予相對人葉佳雯,貸款期間為7年,貸款利
率為9.13%計算之利息。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
,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
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
利息。(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
㈢詎相對人葉佳雯自114年2月25日起未依約履行迄今,計欠
貸款本金256,62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遲延利息,依信用借
款約定書第二十條之約定,相對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相
對人應立即償還,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
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以維護
債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金管會函、線上成立契約、信用借款約定書、
放款往來明細、限期催告繳款信函、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226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6628元 葉佳雯 自民國114年02月25日起 至民國114年03月24日止 年息9.13% 001 新臺幣256628元 葉佳雯 自民國114年03月25日起 至民國114年12月24日止 年息10.956% 001 新臺幣256628元 葉佳雯 自民國114年1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