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228號
債 權 人 陳玫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田育叡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本件正確之請求金額為何?並確認是否請求利息?如
有請求,請陳報利息起迄日及利率各為何?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