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2139號
TCDV,114,司促,12139,2025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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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13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柯秀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壹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柯秀純於民國107年03
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3月16日
起至民國114年03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8.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
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
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4月25日止累計11,819元正未給
付,其中11,317元為本金;409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
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
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213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317元 柯秀純 自民國114年04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16%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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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