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10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洪治邦即洪偉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捌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
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為聲請支付命令事:本行依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
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
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敍明。請求之標的及數量
:一、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44,589元整,及自民國11
4年0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
。並自民國114年0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收
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
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
約金。二、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請求之原因及事實:一
、債務人洪治邦於民國98年11月03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
卡使用,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
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
,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暨逾期一期
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
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之違約金。立有信用卡申請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二、查
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
臺幣44,589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
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
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免判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謹
狀釋明文件:支付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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