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2058號
TCDV,114,司促,12058,2025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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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05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蔡懷德


債 務 人 陳俊漢

債 務 人 陳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柒佰陸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陳俊漢於民國111~112年間邀同債務人陳式佳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2筆,
共計新臺幣135,768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
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60期,每
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依據借據第五條約
定債務人自償還期間起算日後應負擔之利率(下稱債務人
應負擔利率)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
動利率加年率0.15%浮動計息,其中0.06%暫由聲請人補貼
,債務人於逾期時應負擔之利率為年率1.775%,倘借款人
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
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
應就遲延還本部分及依約定僅付息不還本期間之遲延付息
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
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並依借據第六條之約定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
利息及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債務人
應負擔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下稱遲延利率),前項所
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
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份)計算。
㈡詎債務人陳俊漢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13年12月25日起即未依
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135,768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償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
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
本息暨違約金。另債務人陳式佳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
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205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5768元 陳式佳、陳俊漢 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起 至民國114年4月24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135768元 陳式佳、陳俊漢 自民國114年4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5768元 陳式佳、陳俊漢 自民國113年12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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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