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2049號
TCDV,114,司促,12049,2025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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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049號
債 權 人 裕昌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俊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祖兒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林俊宏現為裕昌大樓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
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
㈡提出債務人廖祖兒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
勿省略)。
㈢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1.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建物地址:臺中市○區○○街00號5
樓)。
2.對債務人寄發存證信函之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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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