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036號
債 權 人 勝美學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佑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銘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社區規約(管理委員任期期間,茲所提備查函將滿一年
)及管理委員會最新一次主任管理委員當選會議紀錄,。
㈡提出債務人張銘哲承租社區車位租賃契約。
㈢提出對債務人催繳賠償之存證信函之雙掛號郵件簽收回執
影本。
㈣提出債務人張銘哲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
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