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84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李昀儒
債 務 人 黃志韋
林柏男
一、㈠債務人黃志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貳仟玖佰參
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四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期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如對債務人黃志韋之財
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柏男負清償責任。
㈡債務人黃志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柒佰參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黃志韋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
務人黃志韋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柏
男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