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824號
債 權 人 陳木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建昌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陳建昌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各為何?
㈡補正債務人繼承相關資料(因原債務人陳建昌已死亡)
①債務人繼承系統表。
②被繼承人陳建昌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③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④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