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810號
債 權 人 春天商務休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NGUYEN DUC TAN 阮德新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NGUYEN DUC TAN 阮德新完整英文姓名之居留證
影本(因原居留證影本債務人英文姓名不清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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