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72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廖美芳
廖文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捌佰伍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
年四月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另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廖美芳前就讀建國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廖文
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即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額度借據
乙紙,合計借款本金284,965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
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遲延還
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
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
,照應還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即視為全部到期,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其前項利率
改按轉列催收款項之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
(四)詎債務人廖美芳自民國114年01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265,858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即債權人再催討,仍未還款,於114
年04月18日轉列催收款項,債務人廖文平為連帶保證人,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
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據一紙、放出查詢單一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