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603號
債 權 人 統領財星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明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盧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陳明忠現為統領財星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
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選任主任委員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記錄等)。
㈡相對人盧強就催告函簽收之證明文件。
㈢相對人盧強所有台中市○○路○段000號4樓之2建物最新第一類
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