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603號
債 權 人 統領財星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明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盧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陳明忠現為統領財星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
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
㈡確認債務人虞強之姓名是否有誤?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對債務人寄發存證信函之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