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597號
債 權 人 劉機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榮茂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約定借款清償期為111年11月14日之釋明資料。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109年11月14日」之記載是否有誤?(
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如未約定清償期,依民
法第229條第2項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
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
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
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
力。)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