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538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霧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炳南
債 務 人 楊睿彬即楊明濱
林盈榛即林秀榛
一、㈠債務人楊睿彬即楊明濱、林盈榛即林秀榛應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捌佰零捌萬參仟參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四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
四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楊睿彬即楊明濱、林盈榛即林秀榛應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捌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
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楊睿彬即楊明濱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壹
仟捌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即百分之四點一二五)之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即
百分之四點一二五)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如對債務人楊睿彬即楊
明濱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盈榛即林秀
榛負清償責任。
㈣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