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1533號
TCDV,114,司促,11533,2025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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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533號
債 權 人 曾湘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瀅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於民國113年8月8日匯入5,000元之借款,所匯入帳戶
為債務人帳戶相關釋明資料(該筆與其他匯款帳戶不同,
尚無釋明帳戶所有)。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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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