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1462號
TCDV,114,司促,11462,2025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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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46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歐昭廷
債 務 人 游麗珠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壹佰捌拾柒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貳拾捌元,及其中新
臺幣肆萬柒仟陸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六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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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