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366號
債 權 人 王膺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群岡空間規劃設計有限公司、王杰鋒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聲請狀請求原因(三)賠償金額項目1.新台幣15萬元。2
.新台幣25萬元。4.新台幣22萬元。5.新台幣16萬元。6.
新台幣4萬元之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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