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679號
債 權 人 十全御景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宗緯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生活美行銷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其次,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
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
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
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生活美行銷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主張債務人為債權人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其未繳納管理
費,故聲請對其發支付命令等語,惟狀內並未提出完整相關
證據以釋明本件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經本
院於民國114年4月22日裁定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
對債務人催繳管理費之釋明文件資料,惟債權人於民國114
年5月6日之補正狀所附之釋明文件資料,並未送達催告函於
債務人之證明,亦未提出郵局收件回執,而未為合法送達,
難謂已定相當期間催告債務人而其仍不給付,則債權人顯然
未踐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所定之催告程序,是債
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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