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465號
債 權 人 陳純娟
債 務 人 黃瓊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
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
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
。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
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聲
請時未完整提出相關釋明資料,經本院於114年4月18日裁定
命補正「㈡陳報利息起算日為何?」,債權人雖於民國114年
4月28日具狀補正,惟債權人主張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3年10
月11日之部分,未見其有與債務人約定該期日即為清償日或
其他釋明文件,故此部分釋明尚有不足,揆諸前揭規定,債
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其聲請難認
為合法,依上開說明,債權人針對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前請
求利息之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