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4年度,347號
TCDV,114,勞補,347,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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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47號
原 告 林媛妮


被 告 萬群廣告企劃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坤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9,227元。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
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
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28,714元(
原告主張均為工資),第一審裁判費為117,681元,扣除依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暫免徵收額78,454元,應繳判費3
9,2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10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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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群廣告企劃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