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蘇介立
相 對 人 東欣物業管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居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繳
聲請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
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
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
執行法之規定;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
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聲請
勞動調解及其他期日外之聲明或陳述,應以書狀為之;書狀
,相對人為法人應載明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1項、第3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合
法表明相對人之名稱,亦未繳納聲請費,核與聲請調解之程
式不合。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聲請人民事聲請調解狀於當事人欄相對人部分記載為「東欣
物業管理公司」,惟聲請人所附民國114年4月8日臺中市政
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內勞方主張(五):東興公寓大
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停業後更名為東欣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
司,公司負責人為同一人。另經檢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
料,似指相對人為「東欣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請確認
相對人之名稱究係「東欣物業管理公司」或「東欣物業管理
顧問有限公司」,如係「東欣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請
具狀更正正確之相對人。
㈡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之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48,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
三、爰檢送聲請人民事聲請調解狀繕本,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應於10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聲請人。
四、本件前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將待
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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