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卓宗勳
相 對 人 台灣海記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地下一層之0
法定代理人 劉嘉誠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
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5
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因財
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
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調解之聲請不
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定有
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
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5,
91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
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檢送聲請人聲請調解狀繕本送相對人,請相對人於收受後
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聲請人。
四、本件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
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