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41號
原 告 陳珊妮
蔡憶涵
蔡安雯
蔡酉膙
許郁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怡均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爆料奶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聖恩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
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次按核
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
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
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另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
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
五年者,以五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
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11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不合法定程式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
㈠查原告之請求如附表所示,然原告等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159,993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15,072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
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
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
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0,048元(計算式:15,072元×2
/3=10,048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024元(計算
式:15,072元-10,048元=5,024元),原告應補繳之。
㈡次查本件起訴狀所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前已死亡,有
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在卷可憑,此部分起訴於法即有未
合,原告應補正被告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並提出
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統一編號00000000)暨其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江沛涵
附表:
編號 原告 工資 資遣費 預告工資 特休未休工資 合計請求 1 陳文姿 84,903元 57,708元 25,560元 12,780元 181,011元 2 蔡憶涵 70,257元 41,388元 26,860元 4,701元 143,206元 3 蔡安雯 126,860元 345,439元 55,050元 29,360元 556,709元 4 蔡酉膙 66,335元 13,399元 11,140元 3,342元 94,216元 5 許郁卿 98,626元 48,551元 32,760元 4,914元 184,851元 總計 1,159,9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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