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字第52號
原 告 楊永信
被 告 王章如真即大東海蒙古烤肉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給付薪資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
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3元,而該裁定已於114年3月1
0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經本院查詢原告
繳費狀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在
卷可參,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沛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