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13年度,224號
TCDV,113,金,224,2025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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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金字第224號
原 告 林庭慧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岑婕律師
謝宗哲律師
被 告 陳俊辰


訴訟代理人 廖威智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昱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789號),本院於
民國114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肆拾捌萬柒仟肆佰參拾捌元,及
自民國113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肆萬玖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
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佰肆拾捌萬柒仟肆佰參拾捌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1月4日前不詳時許起,基於參
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身分不詳綽號「阿棋」之成年人所
組成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而具有持續性、牟利性、
結構性之跨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於該組織內負責在柬埔寨
、喬治亞等地詐欺集團機房擔任主管,及提供虛擬通貨交易
所帳戶、購買大量波場幣〔下稱TRX,係波場鏈之原生虛擬通
貨,主要用途為支付波場鏈交易礦工費(即手續費)〕,以
利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泰達幣(下稱USDT)洗錢,而參與詐欺
集團之犯罪組織,並於參與期間內,與「阿棋」及所屬詐欺
集團身分不詳之成年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三人以上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於111年1
月4日某時許,以「absorbed8500000000oo.com.tw」電子郵
信箱,向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英屬幣
託公司)經營之「BITO PRO」虛擬通貨交易所(下稱幣託交
易所)申請帳號,並分別於112年5月10日20時55分許、112
年5月15日22時2分許,使用該帳號購買6,980、5,610枚TRX
,並提領至詐欺集團掌控之雲端匿名錢包TVgBC2nBm5VjkMeN
fhh1Npf19rBQ8xyHBT(下稱甲錢包)供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再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12日不詳時許起,透過
FB、LINE向原告訛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使原告陷
於錯誤,依指示購買6,442枚USDT,相當於新臺幣(下同)4
48萬7438元,並經詐欺集團指示,逐層轉匯各電子錢包,交
易時間、轉匯順序如附表一所示,即詐欺集團以複數匿名電
錢包對USDT進行多層化、破碎化交易,使檢警無從追查,
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而洗錢。被告
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陸續將其幣託交易所帳戶收取之USDT
出金兌換至其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內,共計345萬2485元,作為其本案之報酬。嗣原告發
覺遭到詐騙,遂報警處理,經警循線追查,始悉上情。爰依
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
告應給付原告448萬7438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即113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且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貳、被告則以:被告自111年1月4日開始至112年6月30日間,即
有多筆TRX及USDT買賣交易紀錄,為單純虛擬貨幣投資人。
又被告與詐騙原告之行為人毫無關係,反而是原告曾在刑事
審理時稱自己取得詐騙集團網頁之帳號密碼,操作網頁填入
不實資訊等,其非單純被害人。被告對原告請求448萬7438
元部分雖然無意見,但無資力可賠償等語,茲為抗辯。並聲
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且陳明:如受不利判
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叁、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遭詐騙過程,有112年7月5日第一次警詢筆錄【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4192號卷(下簡稱偵5419
2卷)第83-87頁、第387-391頁】、原告陳報單、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偵54192卷第79-82頁)、虛擬貨幣交易明細
截圖、 LINE對話截圖【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
11145號卷(下簡稱偵11145卷)第303-308頁、附民卷第27-
30頁、本院卷第81-117頁】;並有112年12月27日員警職務
報告、電子錢包即甲錢包於112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發送
TRX至詐欺案件被害人之交易紀錄、被告幣託帳戶轉出之TRX
經TVgB錢包流向被害人錢包資料、被害人取得TRX後將USDT
轉入詐欺集團TJJy錢包資料、TS6H錢包之交易資料、虛擬貨
幣金流圖、虛擬貨幣交易明細(蔡王林、3號水商)、交易哈
希、UID、E-mail相關資料及用户資料、身份證及大頭貼影
本(偵54192卷第273頁、偵11145卷第19頁、偵54192卷第27
5-301頁、第313頁、第575頁、第583-595頁);被告手機之
數位採證報告、被告與暱稱「年哥」、「徐若魚」、「秀莉
」、「淑君」、「易綸」、「凱凱」、「波膽」、「家“媽
媽」、「凱凱」、「陽」、「10月出金」、「Aya」、「c組
廣告」、「年哥」、「YH集團接部Agua」、「c組」、「四
線金額、進度」、「柬A計畫培養分配」、「柬C放行群」、
「組長(幹部齊心)」、「組長」、「新組長」、「劇本
、「戰將2.0」之LINE對話截圖(數採卷第5-8頁、第15-261
頁);英屬幣託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幣託交
易明細、英屬幣託公司臺灣分公司112年10月23日幣託法字
第Z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用戶資料、IP登入歷程、交易明
細資料、被告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虛擬貨幣金流圖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8405號卷(下簡稱偵
48405卷)第67-79頁、第85-173頁、第179頁、第279頁】;
電子錢包TVgB之交易紀錄、本院112年聲搜字第2894號搜索
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虛擬貨幣走勢圖、出金入金歷史交易
明細、虛擬幣交易之歷史交易明細、TRON之虛擬貨幣交易網
站交易截圖(偵11145卷第17頁、第45-50頁、第57頁、第73
-281頁)、幣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 年10月17日幣託法字
第Z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本院卷第217-227頁)等為證,
且被告業於刑事審判時就本件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其犯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經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3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836號、114年度
台上字第1284號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確定,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刑事卷宗、判決等核閱無訛,
應信為真。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
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及第2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不法對於同一之損害,與
以條件或原因之行為。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
,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
目的者,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
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479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於刑事審理時已自承「對於我有於檢察官起訴書
所載的時間購買波場幣打進甲錢包,以及本案詐欺集團有以
可以購買泰達幣投資的理由向告訴人行騙,告訴人因此現(
陷)於錯誤將泰達幣打進乙錢包,之後詐騙集團在(再)使用
我所購買的波場幣將告訴人所打進乙錢包的泰達幣洗出來的
客觀事實,我均不爭執。」等語,又於本院刑事庭113年3月
27日準備程序供述「扣案手機是我的,是我在使用,也只有
我在使用。」、「(法官問:依照手機內的對話紀錄,LINE
暱稱辰、chen4653的人是你嗎?)是。」、「(法官問:手
機內whatsAPP暱稱海王的人是你嗎?)是。」、「(法官問
:手機對話紀錄messenger暱稱陳俊辰的人是你嗎?)是。
」、「(法官問:承上問題,海棠是誰?)我只知道綽號而
已,我並不知道本名。我知道他是老闆的助手。」等語,有
刑事筆錄可參,並經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對扣案被告手機
門號以Grayshift Graykey解構該行動裝置,將該行動裝置
内各類格式之電磁紀錄取出,再以Cellebrite Physical An
alyzer分析各類電磁紀錄而予採證,被告與暱稱「易綸」、
「凱凱」、「陽」、「年哥」等多位集團成員或家人在通訊
軟體LINE發出相關管理訊息,有數位採證卷宗可參。可見被
告確實有管理詐欺集團成員有數十人,又另有老闆老闆
手,該集團乃具有組織性、持續性之詐欺犯罪組織。再者,
原告或其他被害人之所以會接觸本案被告所管理之詐欺集團
,多係在網路上應徵工作,經告知錄取而取得集團職員編號
或帳號,其等並加入該公司工作群組,初期均係依指示為電
腦操作,然其依指示登入操作之網頁屬本案詐欺集團虛擬創
設,無非以程式設計模擬資金市場交易,使原告誤認其等確
有為金融交易動作,原告或全未取得報酬,或僅取得極低微
報酬,嗣在該工作群組再遭慫恿投資,因而以本身資金或借
得之資金投資購買虛擬貨幣,嗣該等虛擬貨幣卻遭轉出致其
等血本無歸。被告在集團中自稱係「執行長」,轄下數十人
,並屢指示成員遭查獲後如何辯解脫罪,有前述通訊軟體資
料可佐,被告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極明確。
四、被告固另辯稱只有幫忙購買礦工費用,並無參與詐欺,也無
收受任何款項,被告尚年輕沒有錢可以賠償云云。然被告不
但在詐欺組織內負責在柬埔寨、喬治亞等地詐欺集團機房擔
任主管,及提供虛擬通貨交易所帳戶、購買TRX以利詐欺集
團成員使用USDT洗錢之犯罪分工角色,係居於主要地位,若
其未實際領有報酬,殊無為本案犯行之理,堪認上開匯入被
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345萬2485元款項,為被告本案之犯
罪所得;加以被告並未提出詳細之交易紀錄與資金來源,難
以舉證以實其說,則原告主張遭被告所屬詐騙集團詐騙448
萬7438元之事實,應屬有理。被告與所屬詐騙集團成員間,
彼此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侵權行為人,原告自
得對共同侵權行為人中之任一人即被告請求賠償其所受448
萬7438元之損害。被告雖稱其無錢可賠償原告云云,惟其現
即便無資力賠償,亦非得作為其免除損害賠償債務之理由,
被告所辯,洵非可採。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448萬7438
元之財產上損害,即屬有據。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百分之五 ,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
、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而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業
於113年3月27日送達予被告(見附民卷第3頁),被告迄未
給付,應負遲延責任。是以,原告請求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
達被告之翌日即113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
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自應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
448萬7438元,及自113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肆、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與
規定相符,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又按詐欺犯
罪被害人依民事訴訟程序向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起訴請求損
害賠償,法院依民事訴訟法所命供之擔保,不得高於請求標
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所命供之擔保,準用前項規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
條第1項至第3項分別規定甚明,故本件酌定原告供擔保宣告
假執行之金額即以原告勝訴部分不超過十分之一為基準,附
此敘明。
伍、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
庭裁定移送而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
裁判費;本件審理過程中兩造並未支出其他訴訟費用,無庸
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附表一:
原告 甲錢包轉出TRX至乙錢包交易之HASH值 TRX交易時間(民國) 原告自行申辦之錢包(乙錢包) TRX數額 乙錢包轉出USDT至丙錢包(TJJyieQvLQ4X4zPXT9jPqVcr6WGXxQHRt7)之交易HASH值 轉出至丙錢包之交易時間 (民國) 轉出至丙錢包之USDT數額 林庭慧 0b18c7b2ac7c399790c12a57e1b13a0b158196cc61f501f5c1704be154e1fc1f 112年5月30日20時17分 TRjUwguZYBZDZNVEn5Qw12eY8A77osfhzQ 20 3ec8078a9889dd00000000e3c89ee2620c2443fb9d8fafaf411fa879ad11608b 112年5月30日20時24分 6,442
(以下空白)      
附表二:
編號 時間(民國) 金額 (新臺幣,含手續費) 1 112年5月15日5時57分許 62,843元 2 112年5月15日16時11分許 640,802元 3 112年5月22日13時40分許 409,240元 4 112年5月24日13時20分許 20,042元 5 112年6月20日12時55分許 703,418元 6 112年6月23日13時4分許 33,487元 7 112年7月4日4時51分許 22,746元 8 112年7月18日11時35分許 999,985元 9 112年7月18日11時36分許 359,252元 10 112年8月1日12時30分許 200,670元 合計 3,452,485元
(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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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幣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