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1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榆紜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吳冬蘭
林慧雯
蘇倍以
黃美娟
張旭騰
游婷雅
曾艷
謝雅鈞
張逸群
施茗鈜
蔡金伶
林鈺錦
楊怡萱
柯乃文
謝羽蓁
李洧緹
蘇意婷
莊書綸
曾家楹
吳芝因
送達地址:臺中市○○區○○路○○00號信箱
潘雅惠
徐沁瑈
曾淑靜
黃郁倫
方琬婷
陳惠棣
莊玉琴
葉小萍
謝佩珊
余松青
吳佩芬
林卉蓁
鍾麗梅
吳玲箏
鍾淑惠
林琪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12月2
5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陳榆紜對如附表一編號1至4、6、9至12、16至18、20至22
、24至28、30、32、34、35所示部分之上訴均駁回。
上開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陳榆紜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
、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起本件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14 年3 月13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
而該裁定業於114 年3 月20日送達上訴人,詎上訴人迄今未
繳納,有前開補費裁定之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等在卷可參,則上訴人提起如附表編號1至4、6、9至12、16
至18、20至22、24至28、30、32、34、35所示部分之上訴程
序均非適法,自應駁回其上訴。
三、另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共同訴
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
,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56
條第1項第1款,所謂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
同訴訟人或不利益於共同訴訟人,係指於行為當時就形式上
觀之,有利或不利於共同訴訟人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
第1930號裁判意旨參照)。據此,關於原判決命如附表一編
號5、7、8、13至15、19、23、29、31、33、36所示上訴人
與蔡睿紜、陳曼儒、陳緗綸或陳儀德連帶給付部分,上訴人
雖未繳納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惟蔡睿紜、陳曼儒、陳緗綸及
陳儀德均已對此等部分提起上訴,並依前揭裁定所命補繳如
附表二所示之第二審上訴裁判費如數繳納,有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1份及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4份在卷可稽,
且經核其等上訴理由,皆非僅提出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依
上開說明,蔡睿紜、陳曼儒、陳緗綸及陳儀德上訴效力,均
及於上訴人,就此等部分應將上訴人列為視同上訴人,爰不
將上訴人就此等部分之上訴駁回,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雅慧
附表一:
編號 被上訴人即原告 原判決命應(連帶)給付之上訴人即被告 原判決命應(連帶)給付之本金(新臺幣/元) 1 吳冬蘭 陳榆紜 2,497,500 2 林慧雯 陳榆紜 2,000,000 3 蘇倍以 陳榆紜 1,387,000 4 黃美娟 陳榆紜 2,404,200 5 張旭騰 陳榆紜、 陳曼儒 700,000 6 游婷雅 陳榆紜 1,000,000 7 曾艷 陳榆紜、 陳曼儒 3,290,000 8 謝雅鈞 陳榆紜、 陳曼儒、 陳儀德、 陳緗綸 1,430,000 9 張逸群 陳榆紜 1,079,500 10 施茗鋐 陳榆紜 1,190,000 11 蔡金伶 陳榆紜 4,130,000 12 林鈺錦 陳榆紜 1,584,900 13 楊怡萱 陳榆紜、 陳曼儒 4,512,400 14 柯乃文 陳榆紜、 陳曼儒 500,000 15 謝羽蓁 陳榆紜、 陳曼儒 1,150,000 16 李洧緹 陳榆紜 300,000 17 蘇意婷 陳榆紜 200,200 18 莊書綸 陳榆紜 360,000 19 曾家楹 陳榆紜、 陳曼儒、 涂宏弛 4,772,000 20 吳芝因 陳榆紜 2,532,000 21 潘雅惠 陳榆紜 959,000 22 徐沁瑈 陳榆紜 750,000 23 曾淑靜 陳榆紜、 陳曼儒 1,100,000 24 黃郁倫 陳榆紜 666,500 25 方琬婷 陳榆紜 3,380,000 26 陳惠棣 陳榆紜 5,099,500 27 莊玉琴 陳榆紜 2,100,000 28 葉小萍 陳榆紜 900,000 29 謝佩珊 陳榆紜、 張崇祐、 蔡睿紜 1,869,000 30 余松青 陳榆紜 320,000 31 吳佩芬 陳榆紜、 張崇祐 12,585,500 32 林卉蓁 陳榆紜 1,700,000 33 鍾麗梅 陳榆紜、 蔡睿紜 1,370,000 34 吳玲箏 陳榆紜 1,100,000 35 鍾淑惠 陳榆紜 780,000 36 林琪恩 陳榆紜、 陳儀德 200,000 合計 71,899,200
附表二:
上訴人陳榆紜應連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應連帶繳納之其餘上訴人 其餘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新臺幣/元) 其餘上訴人應連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元) 994,830元 蔡睿紜 3,239,000 59,112 陳曼儒 17,454,400 276,222 陳緗綸 1,430,000 27,346 陳儀德 1,630,000 30,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