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29號
原 告 胡景淳
訴訟代理人 劉煒達律師
被 告 胡汶蕙
訴訟代理人 謝文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信託登記變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6月20日下午4時在本
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
辯論終結,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
114年6月2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就下開事項提出書狀表示意見,
並提出胡林素碧之遺產稅報稅資料到院,且應將繕本逕送對
造:本件原告之請求權基礎為何(請提出符合請求權基礎定
義之條文或契約關係)?其依土地登記規則向地政機關辦理
登記時,是否遭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