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92號
原 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複代理人 彭祐宸律師
訴訟代理人 尹義雄
黃聖閔
被 告 臺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
複代理人 吳品蓁律師
林頎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莊景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契約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事實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4年7月24日上
午9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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