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91號
上 訴 人 鐘卉庭即鐘翠玲即鐘珮玲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温張𨥴間請求返還代墊稅款等事件,
上訴人對民國114年4月24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91號第一審
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
請求: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
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均駁回。是本件上訴利益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998,10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9,80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