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42號
TCDV,113,訴,42,202505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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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2號
上 訴 人 余孟奎
被 上訴 人 林瑞珍
余孟遠
余孟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3月2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該裁定於114年3月2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然查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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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