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卓聖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庭承、吳采潔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8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萬38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
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