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28號
上 訴 人 廖顯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賴明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4,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