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3033號
TCDV,113,訴,3033,2025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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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033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楊智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四,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伍萬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訴外人甲○○於民國105年12月25日登記結
婚,婚後育有1名子女。甲○○與被告於112年11月間透過交友
軟體認識後隨即交往為男女朋友,被告當時雖不知甲○○為有
配偶之人,但甲○○於113年4月間至被告任職之中租汽車租賃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租公司)面試時,被告即知悉甲○○為
有配偶之人。甲○○嗣於113年5月間向被告要求分手,被告竟
拒絕分手,並繼續與甲○○交往至113年9月16日,且於上開期
間持續發生性行為,被告甚至因此懷有甲○○之小孩。被告上
開行為已侵害原告之配偶權益,致原告精神上受有痛苦。爰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及第3
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下同)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與甲○○係於112年11月間透過交友軟體認識
,甲○○當時向被告謊稱其已與原告離婚,被告因誤信甲○○當
時為單身,始同意與甲○○交往。被告迄至113年8月間與訴外
人即中租公司經理陳○○ 聊天時,始得知甲○○為有配偶之人
,旋於113年8月22日主動結束與甲○○之交往關係,被告自始
至終均係受甲○○所欺騙,並未有侵害原告配偶權之故意或過
失。又配偶權非憲法上或法律上之權利,原告主張配偶權受
到侵害,亦屬無據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
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
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告於113年4月間知悉甲○○為有配偶之人,仍繼續與甲○○
交往至113年9月16日,並懷有甲○○之小孩:
  1.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與被告於112年11月間透
交友軟體認識後隨即交往為男女朋友,伊向被告謊稱已
經離婚,所以被告一開始不知道伊有婚姻關係,但伊於11
3年4月間透過被告引薦至中租公司面試時,負責面試之陳
○○ 即將伊已婚之情形告知被告,被告向伊確認時,伊亦
向被告坦承已婚。伊於113年5月15日晚間有至被告住家向
被告表示希望暫時中斷交往關係,但被告不希望中斷,並
以去死的口吻威脅伊要繼續交往,所以交往關係並未中斷
。伊之後仍與被告持續發生性行為,每個月大約1至2次,
並於113年8月間陪被告至婦產科就診,被告表示懷有伊的
小孩,當時胎兒尚未有心跳。伊於113年9月16日向原告坦
承外遇,原告要求伊向中租公司提離職,並更換手機及通
訊軟體,伊與被告之交往關係亦於該日結束等語(見本院
卷第145至151頁)。足見被告與甲○○於112年11月間交往
時,被告確係因甲○○謊稱其已經離婚,始與甲○○交往,然
被告於113年4月間,即透過陳○○得知甲○○為有配偶之人,
並與甲○○再次確認該消息是否正確。嗣因原告於113年9月
16日要求甲○○向中租公司提離職並更換手機及通訊軟體,
被告與甲○○之交往關係始於該日結束。又甲○○於113年8月
間陪被告至婦產科就診,當時胎兒尚未有心跳,應係剛受
胎不久,而被告於113年4月間即知悉被告為有配偶之人,
堪認被告應係於知悉甲○○為有配偶之人後,始懷有甲○○之
小孩。
  2.再依被告與訴外人即兩造同事張○○於113年9月16日如附表
一所示之錄音譯文內容,足證被告一開始與甲○○交往時,
雖不知道甲○○為有配偶之人,但被告於甲○○113年4月間至
中租公司面試時,確已透過陳○○得知甲○○已婚之消息;另
據被告與甲○○於113年9月16日如附表二所示之錄音譯文內
容,可知被告於知悉甲○○為有配偶之人後,因甲○○向被告
承諾會於113年10月底與原告離婚,而繼續與甲○○維持交
往關係,並於上開交往期間懷有甲○○之小孩,迄至甲○○於
113年9月16日向原告坦承有外遇時,始結束與甲○○之交往
關係,益徵被告於113年4月間確已知悉甲○○為有配偶之人
,仍繼續與甲○○交往至113年9月16日,並懷有甲○○之小孩

  3.被告雖辯稱甲○○先證述被告係於113年4月間知悉甲○○為有
配偶之人,後證述被告於113年5月間就知道甲○○沒有與原
告離婚,顯然前後矛盾等語。然甲○○證述其於113年4月間
至中租公司面試,並於113年5月初到職,負責面試之陳○○
即將其已婚之消息通知被告等語,係以特定事件回復其當
時之記憶,其印象應相對深刻,與實際情況較為相符。又
被告既已於113年4月間得知甲○○為有配偶之人,甲○○證述
被告於113年5月間已知悉其未與原告離婚等語,亦難認有
顯然矛盾之情形,是被告上開所辯,難認可採。
  4.被告另辯稱被告與甲○○並未於113年5月15日在被告住處發
生性行為,且被告曾經在甲○○住家與甲○○一起帶小孩,甲
○○證述不實在,不應採信等語,並提出其與甲○○之LINE對
話紀錄擷圖及相片為證(見本院卷第209至245頁)。然甲
○○證述之日期及細節雖與真實情況稍有出入,惟甲○○就其
與被告交往之情形仍證述明確,尚難僅因甲○○之記憶未能
與實際之日期與細節完全相符,遽認其證詞全無證明力,
是被告上開所辯,亦不可採。
  5.至被告辯稱原告提出之錄音光碟並未有被告之聲音,原告
依上開光碟製作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錄音譯文欠缺形式證
據力等語。然被告自承原告提出之錄音光碟內容與附表一
、二所示之錄音譯文一致(見本院卷第132頁);參以證
人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於113年中秋節那週某日中
午向原告坦承有外遇,原告要求伊向中租公司提離職,伊
先聯絡張○○表示要離職,張○○詢問伊離職原因,伊就將與
被告之交往關係告知張○○,張○○遂開車載伊去烏日區某停
車場找被告,附表二所示之錄音譯文係伊與被告在被告車
上的單獨對話內容。後來張○○也進到被告車上,伊將手機
拿給張○○後就先暫時離開,請張○○繼續錄音,該段錄音內
容就是附表一所示之錄音譯文等語(見本院卷第146至147
頁),足證附表一所示之錄音譯文確係被告與張○○之對話
內容,甲○○一開始雖離開但後來又加入對話;附表二所示
之錄音譯文則係被告與甲○○之單獨對話內容,堪認附表一
、二所示之錄音譯文已具有形式證據力,是被告上開所辯
,難認可採。
(二)被告於113年4月間知悉甲○○為有配偶之人,仍繼續與甲○○
交往至113年9月16日,並懷有甲○○之小孩,已侵害原告之
配偶權益: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
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2項規定
,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
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
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婚姻
制度具有維護人倫秩序、性別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
能,且因婚姻而生之永久結合關係,亦具有使配偶雙方在
精神上、感情上與物質上互相扶持依存之功能。故國家為
維護婚姻,非不得制定相關規範,以約束配偶雙方忠誠
務之履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
照)。是以維護婚姻忠誠義務之目的言,其主要內容應在
於維護配偶間親密關係之排他性,不許有配偶者與第三人
間發生感情交往或與性欲有關之行為而破壞婚姻關係。故
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實不容認他人對婚姻本質加以破壞,
倘明知為他人配偶卻故與之交往,其互動方式依社會一般
觀念,已足以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
安全幸福忠實目的時,即屬破壞基於婚姻配偶身分關係
之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法益,該等行為與婚姻配偶權益
所受之損害間自有相當因果關係,茍配偶確因此受有精神
重大痛苦,自得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
  2.經查,被告於113年4月間知悉甲○○為有配偶之人,仍繼續
與甲○○交往至113年9月16日,並懷有甲○○之小孩,業經本
院認定如前,被告與甲○○顯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關係
之分際與界限,非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自係不
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又夫妻之親密關係
受侵害,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亦遭破壞,婚姻
關係之基礎業已動搖,堪認原告精神上確受有重大痛苦,
自屬情節重大。是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
撫金,核屬有據。
  3.被告雖辯稱配偶權非憲法上或法律上之權利等語,然依前
揭說明,婚姻制度除具有維護人倫秩序、性別平等、養育
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外,因婚姻而生之永久結合關係亦具有
使配偶雙方在精神上、感情上與物質上互相扶持依存之功
能,故以維護婚姻忠誠義務之目的言,其主要內容應在於
維護配偶間親密關係之排他性,而基於婚姻配偶身分關係
之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法益,自屬法律上所保護之權益
,茍配偶確因此受有精神重大痛苦,自得請求賠償非財產
上損害。是被告上開所辯,應屬無據。
(三)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35萬元,為有理由;逾此範
圍之請求,則無理由:
  1.按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
計算不同,但亦應依調查證據所得心證,斟酌雙方身分、
地位及資力與加害之程度,暨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
數額(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95號判決意旨參照)。
  2.被告雖係受甲○○欺騙,而於112年11月間與甲○○交往為男
女朋友,然被告於113年4月間已知悉甲○○為有配偶之人,
卻仍自該日起至113年9月16日止,與甲○○繼續交往為男女
朋友,甚至懷有甲○○之小孩,顯已逾越男女正常社交分際
之交往,破壞原告與甲○○夫妻間維繫婚姻之基礎與信賴,
而不法侵害原告之配偶權益,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堪認原
告精神確實因被告上開行為而受有相當痛苦。
  3.本院審酌原告自述大學畢業,現職為服務業,每月所得約
3萬8,000元,已婚,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等語(見本院卷
第81頁);被告自述大學畢業,現職為汽車租賃業,每月
所得約5萬元,無須扶養之親屬等語(見本院卷第59至73
頁),兼衡原告於111、112年度所得總額分別為38萬2,01
2元、86萬9,337元,名下有不動產及汽車共5筆,財產現
值為214萬4,858元;被告於111、112年度所得總額分別為
81萬9,658元 116萬4,670元,名下有不動產及汽車共4筆
,財產現值為169萬8,127元等情,業經本院職權函查兩造
財產所得資料,並有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在
卷可稽。是本院依調查證據所得心證,斟酌兩造身分、地
位及資力與加害之程度,綜合其他各種情形,認原告就被
告侵害配偶權益之行為,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以35萬
元為適當,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則難認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95條
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35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1月2日(起訴狀繕本於113年11月1日
送達被告,見本院卷第3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
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
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聲請宣告
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
,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
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附表一:
錄音譯文 張○○:學姊,那我問妳,妳不要生氣,也不要怎樣,我是單     純的問妳,他有老婆跟小孩妳知道嗎 被 告:我最早不知道,我是後來。 張○○:妳帶他進來,那時候妳不知道嗎? 被 告:不知道,是後來他跟我說他會離婚,我給他時間跟機     會。 張○○:他跟我說是妳帶他進來的時候,他那時候是不知道還     是知道因為他跟我講說他進來的時候。 甲○○:進來的時候,她就知道了,因為面試時豐哥就跟她講     。 張○○:妳帶他進來的時候,妳是不知道的。 被 告:後來豐哥有跟我講。 甲○○:後面她就什麼都知道。

附表二:
錄音譯文 被 告:你為什麼要逼我拿小孩。 甲○○:我有逼妳嗎? 被 告:然後呢?叫張○○出來講是怎樣? 甲○○:我今天不是跟他講,我今天跟他說我要離職。 被 告:然後呢? 甲○○:然後呢?然後什麼,妳自己,妳自己不是很清楚知道     嗎? 被 告:然後呢? 甲○○:我的婚姻狀況嗎? 被 告:然後呢? 甲○○:我什麼都跟妳講了,不是嗎?對啊我現在也坦然跟我     老婆講的,不是嗎? 被 告:我怎麼知道你總是這樣騙我,我怎麼知道你什麼時候     講。 甲○○:我已經跟她講了。 被 告:什麼時候? 甲○○:今天。 被 告:然後? 甲○○:下午的時候跟她講的,講完之後我才跟我學長說的,     說要離職。 被 告:怎麼講? 甲○○:怎麼講,我直接跟她說我外面有女人了。 被 告:然後? 甲○○:對然後什麼? 被 告:然後呢? 甲○○:那妳本來就知道我不會離婚了,不是嗎? 被 告:那你從頭到尾都在騙我,是這樣嗎? 甲○○:我不是跟妳講,也是跟妳說了,我的話。 被 告:你跟我說10月底不是嗎? 甲○○:我的話90%,但是我跟妳說了,我跟妳說的話,90%     、98%都是騙妳的,100%也是不是嗎?我要怎麽處理     ,妳要妳覺得我能處理嗎? 被 告:所以你從頭到尾都騙我,我到現在才知道你都在騙我     。 甲○○:妳本來每天就知道了,不是嗎? 被 告:我不知道。 甲○○:妳不可能不知道,妳也知道我不會我沒辦法離婚。 被 告:為什麼是你不願意離婚? 甲○○:我要怎麽離婚,妳明知道我還有婚姻跟小孩。 被 告:然後咧?我的小孩就該死喔?你為什麽要對我你為什     麼對我。 甲○○:妳為什麼打我? 被 告:你為什麼騙我? 甲○○:妳也知道我本來就不是沒辦法。 被 告:你為什麼騙我? 甲○○:妳的個性我有辦法跟妳好好在一起嗎? 被 告:你為什麼騙我? 甲○○:我已經直接好好的跟妳說了。 甲○○:我已經好好跟妳講了,事情要好好說不是嗎? 被 告:然後呢? 甲○○:那妳為什麼要在打來打去? 被 告:你為什麼這樣對我?你為什麽這樣對我,我有我的小     孩。 甲○○:當初小孩是妳自己要的不是嗎? 被 告:所以呢?我該死啊? 甲○○:是妳強姦我的欸。 被 告:誰強姦你? 甲○○:是妳強姦我的,不是嗎?我當初跟妳說過了,我沒有     要小孩。 被 告:然後呢? 甲○○:是妳自己要的不是嗎?現在好好跟妳說,我也想要好     好跟妳講,不是嗎?我什麽都好好的跟妳講,什麼還     要跟妳說不是嗎?我跟妳說這件事情是我們倆的事情     。 被 告:是你自已要鬧大的。 甲○○:鬧大什麼?妳知道這件事情。 被 告:那你為什麼要跟我說10月底? 甲○○:我也一直在想辦法,但是我沒辦法了。 被 告:我那你為什麼要跟我講,說你所有的話都是騙我的? 甲○○:我本來就是我騙妳的話。 被 告:我從頭到尾都很信你,因為我喜歡你,我愛你,我都     信你,我相信你會到10月底,結果你剛剛跟我講什麼     ? 甲○○:不可能離婚了,妳自己也知道妳現在逼我,現在我什     麼坦蕩蕩,我現在什麼都講,妳逼我多久了,你告訴     我,妳要害死我小孩不是嗎? 被 告:所以我的小孩就該死喔? 甲○○:那妳覺得妳這樣剛剛這樣的行為是對的嗎?我不是跟     妳講過了嗎?不是嗎?什麼都好好的跟妳說。 被 告:你好好好跟我說過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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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