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634號
TCDV,113,訴,2634,2025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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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34號
原 告 張國華
訴訟代理人 蔡喬宇律師
陳欣彤律師
慧玲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李宣佑律師
被 告 文珍院藝品店黃陳妍廷

黃瑞萌
陳姿伊即陳淑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書瑜律師
楊子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事實未臻明瞭,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並
指定民國114年6月16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2法庭言詞辯論

二、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調偵字第155號
、第156號偵查卷宗,如有必要請來閱卷,並請於7日內具狀
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卉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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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