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33號
原 告 林英藏
訴訟代理人 李郁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清祥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之
情形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共有物之分
割,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須共有人全體始得
為之,屬於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所稱訴訟標的,對於共
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318號
判決參照)。是分割共有物之訴屬必要共同訴訟,提起分割
共有物之訴須以同意分割之人為原告,以不同意分割之人為
被告,即共有人全體為當事人,其訴訟當事人始為適格。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項第1款,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附件:待補正事項
一、原列共有人林哮之繼承人林淑霜、王彩鳳、趙阿香於起訴前
死亡,請提出繼承系統表、全體法定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拋棄繼承查詢結果,並依上開資料,「重新製作」林哮之
繼承系統表到院。
二、共有人林水樹於起訴前死亡,請提出繼承系統表、全體法定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拋棄繼承查詢結果到院。
三、被告陳謝秀英、張繼元於起訴後死亡,請提出繼承系統表、
全體法定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拋棄繼承查詢結果。並聲
明承受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