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148號
原 告 王駿樺
訴訟代理人 陳冠琳律師
林詠傑律師
被 告 劉芷凌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
複 代理人 汪以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查閱帳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提出鈦煬科技有限公司如附表一「准許項目」欄所示之資
料,由原告及原告所選任之律師或會計師共同以影印、抄錄或複
製(如為電磁紀錄,並得複製檔案)之方式查閱。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二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
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
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原以劉芷凌、楊曜銘為被告,嗣於
民國113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撤回對楊曜銘之起訴
(見本院卷第223頁),被告楊曜銘已當庭同意其撤回,揆
諸上開規定,原告撤回對被告楊曜銘之起訴,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鈦煬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鈦煬公司)於107年1月23日設立登
記成立,現資本總額為新臺幣10,000,000元,兩造均為鈦煬
公司股東,原告原為董事,自107年10月2日起改由被告劉芷
凌擔任董事,惟被告劉芷凌為鈦煬公司執行業務股東;原告
為不執行業務股東。
㈡自107年10月3日起從未通知原告參加股東會議,也未依公司
法之規定,向股東即原告說明公司經營狀況、提報鈦煬公司
營業及財務狀況等資料,更未曾提供相關營業、現金支出表
、實收實付款項帳目、財務及財產等帳冊文件予原告查閱,
甚至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之各項表冊,均未通知並分送原告簽
名承認。原告已多次向被告口頭質詢並要求提出,惟被告拒
不提供,以致原告無從知悉營收情況,更未曾分得任何股息
及紅利。
㈢原告於113年5月20日委由律師發函,請求被告依法提供,被
告拒絕提供。依公司法第109條第1項準用第48條規定提起本
件訴訟。並聲明:被告劉芷凌應提出鈦煬公司所有自107年1
0月2日起至提出日止如附表一「原告聲請項目」欄所示之資
料,由原告及原告所選任之律師或會計師共同以影印、抄錄
或其他方式(如為電磁紀錄,並得複製檔案)查閱。
二、被告答辯:
㈠鈦煬公司之財產文件、帳簿、表冊等資料之所有人及占有人
乃鈦煬公司,原告對被告劉芷凌、被告楊曜銘請求查閱帳冊
於法未合;原告請求對象應為該等資料之所有人、占有人即
鈦煬公司。
㈡被告楊曜銘並非執行業務之股東:原告主張行使監察權之對
象對被告楊曜銘與法無據。
㈢鈦煬公司前已提供原告,經檢查人檢查,則原告另行起訴請
求交付該等資料,當無權利保護之必要:
⒈鈦煬公司自108年起,每年6月時均會寄發前一年度之營業報
告及會計表冊予原告簽認,而原告除就107年度及112年度之
表冊有回覆異議外,其他年度均未有所回覆或異議等行為,
依公司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視為原告已承認分送之表冊。
⒉原告前於110年9月28日、10月21日來函請求調閱公司財產文
件,鈦煬公司即按其要求提供如營業報告書、日記帳等相關
表冊,並由原告委任之會計師呂育融簽收;且鈦煬公司另於
110年11月25日再依原告要求,以存證信函寄送薪資扣繳憑
單,是鈦煬公司與被告劉芷凌已盡力配合原告之請求,提供
相關表冊供原告查核。
⒊原告聲請選派檢查人,經本院111年度司字第1號裁定選派檢
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鈦煬公司即依裁定結果
提供如檢查報告所示之資料供檢查人查核,則原告今又聲請
查閱該等已提供並經檢查之資料,其聲請顯屬重複而無實益
。
⒋附表編號8之文件因非屬商業會計法所要求應備置之商業帳簿
及表冊,鈦煬公司並無備置,則原告就該資料之請求應無理
由;編號1至7、9至11,107年度至110年度資料均經檢查人
查核,則原告就該4個年度請求查閱亦無權利保護必要,應
予駁回。
㈣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鈦煬公司自107年10月2日起改由被告劉芷凌擔任董事,原告
擔任股東,為不執行業務股東。
㈡原告為青松、青松興公司之負責人,青松、青松興公司與鈦
煬公司登記營業項目有19項相同。
㈢附表二欄位A資料,自107年至110年12月31日,業經本院以11
1年度司字第1號裁定准予檢查。
㈣附表二欄位C資料,被告已提出情形如被證5(本院卷第201至2
16頁)。
㈤附表二欄位E被告同意提出:編號1總分類帳、遮掩後編號2至4
及9至11、編號5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編號6、7。另外
就編號1明細分類帳、編號8、編號5現金流量表及股東權益
表之實質內容同意提出。
四、爭執事項:
㈠原告請求被告提供附表二欄位C資料,有無理由?被告抗辯此
部分為111年度司字第1號裁定範圍,無權利保護必要?
㈡原告請求被告提供附表二欄位E編號1明細分類帳簿、未遮掩
附表二編號2至4及9至11、附表二編號5現金流量表及股東權
益表、附表二編號8,有無理由?
⒈被告主張依據商會法第23條,無須製作附表二編號1明細分類
帳簿,此部分資訊被告以提出總分類帳方式提出,有無理由
?
⒉被告主張依據營業秘密法第2、14條第2項,遮掩附表二編號2
、3及9至11,有無理由?
⒊被告主張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9條,遮掩附表二編號4
,有無理由?
⒋被告主張依據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
毋庸製作附表二編號8,此部分資訊被告以提出附表二編號2
方式提出,有無理由?
⒌被告毋庸製作附表二編號5現金流量表及股東權益表,現金流
量此部分資訊被告以附表二編號2方式提出,股東權益表此
部分資訊被告以附表二編號5資產負債表提出,有無理由?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兩造均為鈦煬公司之股東,被告自107年10月2日起
擔任董事,原告擔任股東,為不執行業務股東等節,為兩造
所不爭執,並有原告所提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本院卷
第19至21頁),原告此部分主張應堪信為真實。原告主張其
依公司法第109條準用同法第48條規定,請求被告提出鈦煬
公司如附表一所示之文件、表冊供其等查閱等情,被告以前
詞置辯。
㈡附表二欄位C部分:原告請求被告提供附表二欄位C所示資料,
然此部分前經原告於110年12月17日向本院聲請選派檢查人
,本院業於111年9月1日以111年度司字第1號民事裁定選派
劉永彬會計師為檢查人,並命鈦煬公司提出相關資料,經被
告提出予檢查人劉永彬會計師查核,被告並無拒絕提出之情
,此有鈦煬公司107年1月23日至110年12月31日業務帳目及
財產情形檢查報告(本院卷第269至274頁)在卷可稽,並經本
院職權調閱111年度司字第1號卷宗查閱屬實。原告亦不爭執
此部分項目均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字第1號民事裁定許可,顯
見原告再訴請被告交付附表二欄位C部分資料,無權利保護
必要,無從准許。
㈢按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
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不執行業務之股東,
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第48條之規定。不
執行業務之股東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
師審核之,公司法第48條、第10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公司法並未明文規定公司法第48條所指之財產文件
、帳簿、表冊之具體名稱,其解釋上應指與公司營業情形有
關,而為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監察權所必要之文書。按有限
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應依第228條之規定,造具各
項表冊,分送各股東,請其承認;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
應編造左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30日前交監察人查核:一
、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
議案;前項表冊,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規章編造,公司
法第110條第1項前段、第22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凡商業之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發生增減變化
之事項,稱為會計事項。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
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
證與記帳憑證。原始憑證分為外來憑證(係自其商業本身以
外之人所取得者)、對外憑證(係給與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
者)與內部憑證(係由其商業本身自行製存者);記帳憑證
,則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與轉帳傳票三種。商業應根據原
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對
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
證以資證明。會計帳簿分為序時帳簿及分類帳簿。序時帳簿
分下列二種:一、普通序時帳簿:以對於一切事項為序時登
記或並對於特種序時帳項之結數為序時登記而設者,如日記
簿或分錄簿等屬之。二、特種序時帳簿:以對於特種事項為
序時登記而設者,如現金簿、銷貨簿、進貨簿等屬之;分類
帳簿分下列二種:一、總分類帳簿:為記載各統馭會計項目
而設者。二、明細分類帳簿:為記載各統馭會計項目之明細
項目而設者;商業必須設置之會計帳簿,為普通序時帳簿及
總分類帳簿。財務報表包括下列各種:一、資產負債表。二
、綜合損益表。三、現金流量表。四、權益變動表。前項各
款報表應予必要之附註,並視為財務報表之一部分。各項會
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
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5年。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
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商業
會計法第11條第1項、第14條至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
、第19條第1項、第20條、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28
條、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會計憑
證、帳簿、財務報表等,均為公司營業上依法應設置或編製
之文件,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自得依上開規定對董事
行使監察權,請求查閱公司財產文件、5年內會計憑證及10
年內之帳簿及財務報表。
⒈原告主張得依公司法第48條、第109條第1項、第2項規定請求
查閱鈦煬公司之財產文件、帳簿、表冊等情,而被告固不否
認原告得查閱附表二欄位E所示之資料,惟辯稱附表二編號1
明細分類帳簿已提出僅名稱不同;附表二編號2至4及9至11
部分,因原告為青松、青松興公司之負責人,青松、青松興
公司與鈦煬公司登記營業項目有19項相同,有競業關係,且
薪資清冊涉及個資,是上開資料應遮掩;另附表二編號5中
現金流量表及股東權益表、附表二編號8中現金支出表、應
收帳款表、應付帳款表均未製作等語。
⒉附表二編號1明細分類帳簿、附表二編號5現金流量表及股東
權益表、附表二編號8現金支出表、應收帳款表、應付帳款
表等部分,被告否認有此文件存在,且該文件亦非屬商業會
計法前開規定所要求應備置之商業帳簿及表冊,業經本院說
明如上,是原告就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
⒊附表二編號4薪資帳冊部分:附表二編號4所示薪資清冊應屬
鈦煬公司本身自行製存之內部憑證,核屬公司法第48條所定
與公司營業情形相關之帳簿、表冊,是原告此部分所請,依
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公司法既已明文規定股東得行使
監察權,自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無違,被告辯稱違反個人資料
保護法等語,要無所據。
⒋附表二編號2至4及9至11部分:被告抗辯基於營業秘密,應遮
蔽限制原告閱覽附表二編號2至4及9至11等文件云云,然參
以公司法創設公司負有備置財務報表等義務,係為謀求直接
保障股東及債權人之權益,及讓股東及債權人得監督關於股
東結構之公司狀態,以達到間接保護公司利益之目的,是賦
予股東得行使查閱權,以助於強化公司治理。是被告本即有
備置系爭文件之義務,則本件被告僅因原告為青松、青松興
公司之負責人,青松、青松興公司與鈦煬公司登記營業項目
有19項相同遂為上開推論,但就被告所應備置之簿冊即系爭
文件將因原告行使查閱權而有何種損害,則未實質舉證證明
,是本件尚難認原告行使股東查閱權將對鈦煬公司造成何種
損害,被告上開抗辯,即非可採。又被告抗辯基於營業秘密
,應遮蔽編號2至4及9至11部分名稱等語,按營業秘密法第2
條固規定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
、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
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
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
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惟被告就有何保障營業秘密之必要
,即編號2至4及9至11文件之全部均有受侵害之虞等情,未
具舉證以實其說,尚難以此限制原告請求查閱之權利,是被
告抗辯應遮蔽限制原告閱覽編號2至4及9至11之文件,自屬
無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其為鈦煬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依公
司法第109條準用第48條之規定,請求被告應提出鈦煬公司
所有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如附表一「准許項
目」欄所示之資料,由原告及原告所選任之律師或會計師共
同以影印、抄錄或或複製(如為電磁紀錄,並得複製檔案)
之方式查閱,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請求,則為無
據,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陳述及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
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附表一:
編號 原告聲請項目 准許項目 不准許項目 1 107年10月2日提出日之會計總分類帳簿、明細分類帳簿。 111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之會計總分類帳簿。 ①107年10月2日至110年12月31日之會計總分類帳簿、明細分類帳簿。 ②111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明細分類帳簿。 2 107年10月2日至提出日之傳票、收支原始憑證。 111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之傳票、收支原始憑證。 107年10月2日至110年12月31日之傳票、收支原始憑證。 3 107年10月2日至提出日之鈦煬公司與客戶及供應商交易明細或契約書。 111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之鈦煬公司與客戶及供應商交易明細或契約書。 107年10月2日至110年12月31日之鈦煬公司與客戶及供應商交易明細或契約書。 4 107年10月2日至提出日之薪資清冊。 111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之薪資清冊。 107年10月2日至110年12月31日之薪資清冊。 5 107年10月2日至提出日之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 111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之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 ①107年10月2日至110年12月31日之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 ②107年10月2日至11312月31日之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 6 107年10月2日至提出日之主要財產目錄。 111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之主要財產目錄。 107年10月2日至110年12月31日之主要財產目錄。 7 107年10月2日至提出日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111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107年10月2日至110年12月31日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8 107年10月2日至提出日之現金支出表、應收帳款表、應付帳款表。 無。 107年10月2日至提出日之現金支出表、應收帳款表、應付帳款表。 9 107年10月2日至提出日之彰化銀行沙鹿分行(000-0000)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鈦煬科技有限公司之活期存款帳戶存摺及往來交易明細。 111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左列帳戶之活期存款帳戶存摺及往來交易明細。 107年10月2日至110年12月31日左列帳戶之活期存款帳戶存摺及往來交易明細。 10 107年10月2日至提出日之梧棲區農會(870)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鈦煬科技有限公司之活期存款帳戶存摺及往來交易明細。 111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左列帳戶之活期存款帳戶存摺及往來交易明細。 107年10月2日至110年12月31日左列帳戶之活期存款帳戶存摺及往來交易明細。 11 107年10月2日至提出日之梧棲區農會(870)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鈦煬科技有限公司之活期存款帳戶存摺及往來交易明細。 111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左列帳戶之活期存款帳戶存摺及往來交易明細。 107年10月2日至110年12月31日左列帳戶之活期存款帳戶存摺及往來交易明細。
附表二
編號 A:原告聲請自107年10月2日至提出日之項目 B:111年度司字第1號裁定准許107年10月2日至110年12月31日之項目對照 C:原告爭執107年10月2日至110年12月31日被告未提出項目 D:被告就107年10月2日至110年12月31日意見 E:111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 1 會計總分類帳簿、明細分類帳簿。 裁定附表編號3 明細分類帳簿。 已提出,僅名稱之別。 會計總分類帳簿、明細分類帳簿。 2 傳票、收支原始憑證。 裁定附表編號4 已提出。 已提出。 傳票、收支原始憑證。 3 鈦煬公司與客戶及供應商交易明細或契約書。 裁定附表編號5 均未提出。 已提出。 鈦煬公司與客戶及供應商交易明細或契約書。 4 薪資清冊。 裁定附表編號16 均未提出。 已提出。 薪資清冊。 5 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 裁定附表編號2 綜合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 ①無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 ②可提出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 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 6 主要財產目錄。 裁定附表編號6 均未提出。 已提出。 主要財產目錄。 7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裁定附表編號2 已提出。 已提出。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8 現金支出表、應收帳款表、應付帳款表。 裁定附表編號2 均未提出。 無製作。 現金支出表、應收帳款表、應付帳款表。 9 彰化銀行沙鹿分行(000-0000)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鈦煬科技有限公司之活期存款帳戶存摺及往來交易明細。 裁定附表編號7 均未提出。 已提出。 彰化銀行沙鹿分行(000-0000)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鈦煬科技有限公司之活期存款帳戶存摺及往來交易明細。 10 梧棲區農會(870)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鈦煬科技有限公司之活期存款帳戶存摺及往來交易明細。 裁定附表編號7 均未提出。 已提出。 梧棲區農會(870)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鈦煬科技有限公司之活期存款帳戶存摺及往來交易明細。 11 梧棲區農會(870)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鈦煬科技有限公司之活期存款帳戶存摺及往來交易明細。 裁定附表編號7 均未提出。 已提出。 梧棲區農會(870)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鈦煬科技有限公司之活期存款帳戶存摺及往來交易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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